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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3********5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23民初902号
案号
(2020)湘1023执3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华、李逢飞、楚田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刘永红借款本金120 000元及利息(以12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5月2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刘华、李逢飞、楚田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刘永红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限被告楚田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永红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的借款利息38 400元(120 000元×2%×16个月)。本案案件受理费4448元,诉讼保全费1569元由被告刘华、李逢飞、楚田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时间
2020-04-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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