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武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3********5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23民初418号 |
案号 |
(2020)湘1023执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武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贷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 4 313.14元(利息算至2017年9月20日止,后期利息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谷晓园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 158元,由被告陈武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