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征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81********0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681民初1179号 |
案号 |
(2020)湘0681执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志平与袁征军、涂雄辉协商一致后确认,袁征军、涂雄辉、徐震共计向吴志平借款100000元;吴志平仅要求袁征军、涂雄辉偿还借款90000元,余款10000元予以放弃,该90000元由袁征军、涂雄辉各自负责偿还吴志平45000元;二、上述由袁征军偿还的借款45000元,限袁征军于2018年农历12月24日前向吴志平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限袁征军于2019年农历中秋节前向吴志平偿清其剩余借款35000元;三、上述由涂雄辉偿还的借款45000元,限涂雄辉于2018年农历12月24日前向吴志平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限涂雄辉于2019年农历中秋节前向吴志平偿清其剩余借款35000元;四、如袁征军、涂雄辉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吴志平可申请强制执行袁征军、涂雄辉未付部分借款;五、袁征军、涂雄辉在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可向徐震追偿上述借款中应当由徐震承担的部分;六、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吴志平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