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邵建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2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2282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邵建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罗平艳借款本金4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 000为基数自2016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已支付利息30 000元);二、于志文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邵建红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180元,减半收取4 590元,保全申请费3 270元,共计7 860元,由邵建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1 |
发布时间 |
2020-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