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英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24********12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2510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张英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浏阳市艳阳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88892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58元,减半收取2079元,由张英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