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洪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2********6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2259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王福明、牛凤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代王福明向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690 871.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690 871.16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贺洪印、王雪彦对上述判决确定的王福明、牛凤英之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贺洪印、王雪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福明、牛凤英追偿;三、驳回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 385元,由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31 101元,由王福明、牛凤英、贺洪印、王雪彦共同负担8 28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