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立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1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5503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周艳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合计180498.08元,由被告陈立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已付24500元);二、驳回原告周艳红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被告陈立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