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81********4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702刑初562号 |
案号 |
(2019)湘0702执2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胡植、周洋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942500元(已退赔人民币50000元从中抵减)给集资诈骗案47名被害人(名单及金额见附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