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0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50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姜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卢贻武借款本金 71 9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1 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卢贻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 120元,合计3 420元,由姜柯负担2 736元,由卢贻武负担684元。判决如下:一、姜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卢贻武借款本金 71 9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1 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卢贻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 120元,合计3 420元,由姜柯负担2 736元,由卢贻武负担68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