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开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7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6448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杨开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守许印刷款43 45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杨开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1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