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5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03民初6010号 |
案号 |
(2018)湘0103执15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 18 149 507.89元;二、被告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代偿款18 149 507.89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三、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存交于履约准备金专户内 2 000 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戴翔质押的其持有的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16.5%股权享有质权,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前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晓珊质押的其持有的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83.5%股权享有质权,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前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桂英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长春巷9号2栋503房屋(长房权证开福字第00103350号)、被告张晓珊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黄金镇湖南报业文化城多联11#栋E1型103号的房屋(望房权证黄字第713005173号)、位于湘潭市响水乡宝马路以北逸墅庄园A5栋503号的房屋(潭房权证湘潭县字第00046941号)、廖伟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11号东郡小区13号栋404号的房屋(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8071879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前述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对上述第四、五、六项中质押股权及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债权的,被告戴翔、张晓珊、湖南长盛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众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众友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债权的余额部分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众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长盛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众友实业有限公司、张晓珊、戴翔、吴桂英、廖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1 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 860元,由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众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长盛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众友实业有限公司、张晓珊、戴翔、吴桂英、廖伟共同承担135 8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6-22 |
发布时间 |
2018-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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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晓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4576580124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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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桔洲社区桔洲景区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