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贤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7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4671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贤早欠邱忠学货款336 200元,由王贤早于2019年2月9日前支付50 000元,于2019年6月7日前支付50 000元,于2019年9月13日之前支付50 000元,于2020年1月24日之前支付50 000元,于2020年6月25日之前支付50 000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50 000元,余款36 200元于2021年2月11日之前付清。二、如果王贤早未按上述协议内容按期足额支付,则邱忠学有权要求王贤早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且邱忠学有权就王贤早未履行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邱忠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其他无争执。本案受理费6 344元,减半收取3 172元,由王贤早负担1 586元,由邱忠学自愿负担1 5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1 |
发布时间 |
2020-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