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人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3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2067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6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陈人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黄庆秋借款本金56 172.8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56 172.82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李彬华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陈人波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黄庆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110元,减半收取1 055元,保全申请费944元,共计1 999元,由黄庆秋负担199元,由陈人波、李彬华共同负担1 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