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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3********73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81民初2068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2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李明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黄庆秋借款本金55 558.4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55 558.41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已支付10 000元);二、杨菊华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李明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黄庆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900元,减半收取950元,保全申请费860元,共计1 810元,由黄庆秋负担210元,由李明觉、杨菊华共同负担1 6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时间
2020-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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