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守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4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2039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李卫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黄庆秋借款 本金56 129.2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56 129.2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刘守明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李卫香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黄庆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110元,减半收取计1 055元,保全申请费944元,共计1 999元,由黄庆秋负担99元,由李卫香、刘守明共同负担1 900元。 判决如下:一、李卫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黄庆秋借款 60 000元及利息、其他费用(利息、其他费用计算方式:以 60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已履行8 160元);二、刘守明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李卫香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黄庆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110元,减半收取计1 055元,保全申请费944元,共计1 999元,由黄庆秋负担99元,由李卫香负担1 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