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建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8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7760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宁建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梁玲珍借款 100 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计1315元,由宁建付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