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4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2398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30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李志峰、王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1821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四部分,利息计算方式:①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以本金11821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5071‰计算;②从2017年8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1821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月利率8.45923‰计算;③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④从2018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8.4825%计算);二、确认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王璠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浏房权证字第710009538号,抵押登记证号:浏房他证字第513010221号)。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李志峰、王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