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友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7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4244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黄友清、黄新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陈建钦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欠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黄友清、黄新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