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严子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8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2490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浏阳市创豪鞭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浏阳市大瑶镇凯运纸制品加工厂货款50 76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50 76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严子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浏阳市创豪鞭炮厂、严子章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