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素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26********42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85号 |
案号 |
(2015)湛徐法执字第00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李松基、李素捐、李健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清偿原告刘文教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40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4月20日起、以1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大龙玻璃厂有限公司、阳山大龙玻璃有限公司、李玉燕、谢志宏、何远航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06-19 |
发布时间 |
2016-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