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4********52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4民初520号 |
案号 |
(2020)湘0524执5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多秀、戴虎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 000元,支付至2018年7月13日止的利息3095元,本息合计53 095元。2018年7月14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1.856‰计付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二、被告范多秀、戴虎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进行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戴华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戴华军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范多秀、戴虎雄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6元,由被告范多秀、戴虎雄、戴华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