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庾红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7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2民初1315号 |
案号 |
(2020)湘0422执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庾红伟向原告刘劲松偿还借款200000元,并从2017年5月28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唐助力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20元,由被告庾红伟、唐助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