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金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41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2018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恢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黄红旗因死亡造成的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343 717元,由唐金文赔偿240 601.9元,已赔偿30 000元,还应赔偿210 601.9元;其余损失 103 115.1元,由黄冬梅、黄金梅、简雪明自负;以上给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黄冬梅、黄金梅、简雪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726元,减半收取1 863元,保全费1 770元,合计3 633元,由唐金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