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艳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4********3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4民初2401号 |
案号 |
(2020)湘0524执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目勋、阳素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至 2018年6月5日的利息18 396元,本息合计118 396元;2018年6月6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65‰计算,息随本清。二、被告刘目勋、阳素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三、被告袁艳平对以上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8元(原告已预交1414元),减半收取计1414元,由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告刘目勋、阳素娥、袁艳平负担13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