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彰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18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369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16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邓小海、邓彰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10月2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邓小海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纸槽街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浏房权证字第0005706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邓小海、邓彰红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