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7540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9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黄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浏阳市恒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0 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0 900为基数,自2016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浏阳市恒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384元,减半收取692元,由浏阳市恒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32元,由黄健负担660元。判决如下:一、黄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浏阳市恒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0 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0 900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方城县顶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