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东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5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刑初1096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9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东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被告人梁丞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被告人周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二、被告人谢东甫、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春旦、周金其、徐小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俊杰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 409.82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