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雅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3********7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1123执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玉山县红和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被告邓雅俊、徐芳富、张桂仙对本判决第一项规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由被告玉山县红和玻璃有限公司、邓雅俊、徐芳富、张桂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1万元;被告由被告玉山县红和玻璃有限公司、邓雅俊、徐芳富、张桂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由被告玉山县红和玻璃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收取12169元,由被告玉山县红和玻璃有限公司、邓雅俊、徐芳富、张桂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06 |
发布时间 |
2018-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