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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益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02********0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521民初4078号
案号
(2020)湘0521执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益康、赵利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述军、杨斌本金144万元及前期利息4万元;二、被告曾益康、赵利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本金144万元、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8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80.64万元,并按本金144万元、月利率1.5%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周述军、杨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在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 840元,由被告赵利民、曾益康负担29 398元,原告周述军、杨斌负担4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赵利民、曾益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时间
2020-04-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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