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剑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2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921刑初93号 |
案号 |
(2020)湘0921执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剑恩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 6月2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姚剑恩向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赔所挪用资金人民币10103246.9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