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新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0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921民初1483号 |
案号 |
(2020)湘0921执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石新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大龙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49000元(利息已按月利率2%从2016年4月12日算至2018年10月12日止,后段利息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计收1440元,由石新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