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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新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2********0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921民初1483号
案号
(2020)湘0921执1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石新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大龙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49000元(利息已按月利率2%从2016年4月12日算至2018年10月12日止,后段利息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计收1440元,由石新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时间
2020-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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