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久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2********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3122民初708号 |
案号 |
(2020)湘3122执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彭梅兰、张久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梅光珍借款本金8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彭梅兰、张久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时间 |
2020-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