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6********1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2893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3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王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田国强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4月11日前段利息为70 000元;后段利息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38元,减半收取2269元,由王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