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美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8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5726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浏阳市荷花海龙饲料厂、郑美燕、郑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高先满借款本金人民币2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20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 070元,减半收取2 535元,由浏阳市荷花海龙饲料厂、郑美燕、郑习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