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5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4民初01362号 |
案号 |
(2017)沪0114执38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价款998,740元; 二、被告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98,74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每日千分之一比例计)。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30元减半收取7,315元,由被告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7-08-02 |
发布时间 |
2017-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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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晓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4576580124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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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桔洲社区桔洲景区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