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詹道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85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4072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詹道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彭伏铭货款20 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0 000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詹道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