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六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1********0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002民初1464号
案号
(2020)湘1003执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六秋、李二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3451.02元并支付利息、滞纳费6628.08元(按本金83451.02元、年利率24%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1日止计为6676.08元,减去后归还及扣还的利息48元;从2018年3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费,以尚欠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孙六秋、李二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行支付律师费1981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孙六秋、李二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2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3390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242元,被告孙六秋、李二女负担314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时间
2020-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