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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凡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26********47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蚌民一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6)皖03执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祥芝、邓凡霞欠原告李莹借款本金184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93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0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91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李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9000元由被告赵祥芝、邓凡霞承担。三、上述两笔款项由被告赵祥芝、邓凡霞自2015年7月起,每月月底归还40万元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凤阳县开元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被告赵祥芝、邓凡霞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原告李莹有权自被告赵祥芝、邓凡霞逾期第二日起就本案未付的全部款项申请执行。六、原告李莹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七、案件受理费34031元,减半收取17015.5元,由原告李莹负担8508元(已交纳),由被告赵祥芝、邓凡霞负担8507.5元(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八、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1-13
发布时间
2016-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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