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凡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26********47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蚌民一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皖03执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祥芝、邓凡霞欠原告李莹借款本金184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93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0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91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李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9000元由被告赵祥芝、邓凡霞承担。三、上述两笔款项由被告赵祥芝、邓凡霞自2015年7月起,每月月底归还40万元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凤阳县开元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被告赵祥芝、邓凡霞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原告李莹有权自被告赵祥芝、邓凡霞逾期第二日起就本案未付的全部款项申请执行。六、原告李莹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七、案件受理费34031元,减半收取17015.5元,由原告李莹负担8508元(已交纳),由被告赵祥芝、邓凡霞负担8507.5元(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八、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1-13 |
发布时间 |
2016-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