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祥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26********4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蚌民一初字第000199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皖03执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赵祥芝、邓凡霞欠刘晓建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到2014年10月27日利息为1454167元,自2014年10月28日起以350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赵祥芝、邓凡霞承担刘晓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6万元;三、上述两笔款项,赵祥芝、邓凡霞自2015年7月起,于每月月底向原告偿还50万元,直至实际还清时止;四、凤阳县开元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赵祥芝、邓凡霞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刘晓建有权自赵祥芝、邓凡霞逾期第二日起就本案未付的全部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如赵祥芝、邓凡霞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变卖或拍卖赵祥芝持有的安徽凤阳皇家影视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180万元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皖凤)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96号﹜,刘晓建对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刘晓建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八、案件受理费51631元,减半收取25815.5元,由刘晓建负担12908元(已缴纳),赵祥芝、邓凡霞负担12908元(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九、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1-13 |
发布时间 |
2016-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