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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02********5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003民初1949号
案号
(2020)湘1003执5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兵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刘向东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5326.03元(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止,后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向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8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205元,由被告李兵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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