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2********5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03民初1949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5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兵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刘向东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5326.03元(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止,后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向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8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205元,由被告李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