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宏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81民初5848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黄宏昌欠刘宗日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15 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 000元,于2018年1月16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 000元,于2018年6月1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 000元,于2018年9月24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10 000元,于2019年2月4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 000元,于2019年6月9日前支付利息5 000元,于2019年9月13日前支付利息5 000元,利息余款5 000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付清;二、若黄宏昌未按上述约定的任一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刘宗日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无争执。本案受理费1 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黄宏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