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东进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22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91民初3147号 |
案号 |
(2017)川0191执19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东进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1850元;二、被告四川东进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本金21185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94元、保全费2120元,以上共计5114元,由被告四川东进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1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4-14 |
发布时间 |
2017-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大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025742262448N |
登记机关 |
资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资中县归德镇印盒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