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正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8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3081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38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何正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澧县恒力纸业有限公司货款64 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4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484元,减半收取742元,由何正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