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祖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5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10040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8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孔紫琼与被告张祖霞、王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张祖霞、王伟共同返还原告孔紫琼购房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其中一笔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1日起;另一笔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均至被告张祖霞、王伟实际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张祖霞、王伟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清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640元,减半收取13320元,由被告张祖霞、王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