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国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6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81民初6563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0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黄国辉、张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至2018年1月31日止的利息为19388.55元,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32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黄国辉、张雪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