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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02********24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782号
案号
(2018)鄂0102执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弘毅鸿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956,039.85元;二、被告武汉弘毅鸿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截至2015年8月31日的利息38,256.41元;三、被告武汉弘毅鸿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逾期利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罚息(以13,956,039.8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4%上浮30%标准,从2015年9月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武汉弘毅鸿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若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权对被告武汉弘毅鸿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登记编号2014437,抵押物清单详见附件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出债权金额部分归被告武汉弘毅鸿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武汉弘毅鸿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清偿;五、被告武汉弘毅鸿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若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权对被告武汉弘毅鸿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00931625000115372148,应收账款详见附件2)优先受偿;价款超出债权金额部分归被告武汉弘毅鸿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武汉弘毅鸿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六、被告武汉弘毅鸿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若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权对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汉施路39号的房屋(武房权证黄字第2014009500、2014009501、2014009502号,武房他证黄字第2015005166号)及土地使用权(黄陂国用<2014>第2572、2573号,黄陂他项<2015>第14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出债权金额部分归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武汉弘毅鸿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清偿;七、被告武汉弘毅鸿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若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权对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02196775000266475799,应收账款详见附件3)优先受偿;价款超出债权金额部分归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武汉弘毅鸿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八、被告武汉富士铝材有限公司、武汉晶毅玻璃有限公司、武汉钧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吴顺红、易静对被告武汉弘毅鸿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76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邮寄费200元,共计111,525元,由被告武汉弘毅鸿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晶毅玻璃有限公司、武汉富士铝材有限公司、武汉钧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吴顺红、易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时间
2018-0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鄂0102执30号
立案日期
2018-01-03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4105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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