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菊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02********1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8民初1453号 |
案号 |
(2020)湘0528执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槐轩签订的编号为1885070500-2011-00000281号《个人贷款合同》和1885070500借展字[2016]第00000076号《借款展期协议》。解除原告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菊璋签订的编号为1885070500-2011-00000280号《个人贷款合同》和1885070500借展字[2016]第00000077号《借款展期协议》;二、被告龙槐轩、陈菊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偿还原告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支付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龙槐轩所借贷款本金50 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9.9902‰自2016年12月21日至还清之日止计算;被告陈菊璋所借贷款本金50 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9.9902‰自2016年6月29日至还清之日止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龙槐轩、陈菊璋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