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勇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0105********2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刑初656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6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新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30年年5月16日止)。被告人高勇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30年12月5日止)。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新华处依法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发还给被害人张阳奇。三、责令被告人周新华、高勇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张阳奇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零七万元;责令被告人高勇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刘铁良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