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朋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7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81民初6166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李朋武、浏阳市瑶泰出口花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4月17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为214 590.24元,自2018年4月18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及结息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李朋武、浏阳市瑶泰出口花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 500元;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对李朋武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账号为50000000000670725045账户中的保证金50 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浏阳花炮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李朋武、浏阳市瑶泰出口花炮厂之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 675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负担130元,李朋武、浏阳市瑶泰出口花炮厂、浏阳花炮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 545元。判决如下: 一、李朋武、浏阳市瑶泰出口花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4月17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为214 590.24元,自2018年4月18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及结息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李朋武、浏阳市瑶泰出口花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 500元;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对李朋武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账号为50000000000670725045账户中的保证金50 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浏阳花炮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李朋武、浏阳市瑶泰出口花炮厂之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 675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负担130元,李朋武、浏阳市瑶泰出口花炮厂、浏阳花炮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 5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