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2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81民初8239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35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田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 424.75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8年4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元,由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92元,田亮负担45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